《漠河市统计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漠河市统计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漠河市统计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漠河市统计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
1 | 统计领域 | 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一)经立案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统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 |
2 | 统计领域 | 对农业普查对象(含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一)经立案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统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 |
3 | 统计领域 |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一)经立案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统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 |
4 | 统计领域 |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一)经立案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统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 |
5 | 统计领域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一)经立案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企业入库后初次填报统计报表出现填报错误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三)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统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 |
漠河市统计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 | 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从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
1 | 统计领域 | 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 (二)经查实确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三)配合统计执法检查且主动反映和提供线索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2 | 统计领域 | 对农业普查对象(含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 (二)经查实确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三)配合统计执法检查且主动反映和提供线索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3 | 统计领域 |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 (二)经查实确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三)配合统计执法检查且主动反映和提供线索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4 | 统计领域 |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 (二)经查实确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三)配合统计执法检查且主动反映和提供线索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5 | 统计领域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 (二)经查实确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三)配合统计执法检查且主动反映和提供线索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漠河市统计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 | 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
1 | 统计领域 | 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 (二)经查实确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三)配合统计执法检查且主动反映和提供线索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2 | 统计领域 | 对农业普查对象(含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 (二)经查实确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三)配合统计执法检查且主动反映和提供线索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3 | 统计领域 |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 (二)经查实确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三)配合统计执法检查且主动反映和提供线索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4 | 统计领域 |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 (二)经查实确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三)配合统计执法检查且主动反映和提供线索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5 | 统计领域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 (二)经查实确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三)配合统计执法检查且主动反映和提供线索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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