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漠河县人民政府关于供水有关事项请示的批复》漠政函﹝2015﹞79号;《漠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供水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批复》漠政函﹝2020﹞52号;《漠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用户用水量确定等相关事项的批复》漠政函﹝2025﹞106号。
二、水费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2.50元/吨;
2、非居民用水5.00元/吨;
3、特种行业用水6.00元/吨;
三、计费方式
1、已安装水表的用户,按表计收水费。
2、未安装水表的用户,按楼房居民16元/户/月,平房10元/户/月,待安装水表后按表计收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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