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之规定,经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组织开展的2026年度全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发现本单位2025年度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现将撤销决定公告如下:
漠民罚字〔2025〕2号,漠河市老年病防治院;漠民罚字〔2025〕4号漠河市民康医养中心,存在程序上法定步骤先后顺序倒置的问题。
漠民罚字〔2025〕7号,漠河市北极村青年发展论坛,漠民罚字〔2025〕8号,漠河市最北老年公寓;漠民罚字〔2025〕9号,漠河县自驾游协会,存在错误引用未生效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为处罚依据,法律适用错误。
上述五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即日起失效。本单位将重新核查相关事实,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撤销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漠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漠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漠河市民政局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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