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坚决遏制“黑车”非法营运、违规揽客,餐饮、山特产品等经营企业向导游、司机支付回扣等乱象,切实保障游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漠河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即日起联合对旅游市场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凡在漠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违法行为,均属于本次有奖举报范围:
1.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黑车”;(受理部门:漠河市交通运输局)
2.餐饮、山特产品等经营企业向导游、司机支付回扣的商业贿赂行为,串通抬价、不明码标价、价外加价等价格欺诈行为;(受理部门:漠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其他涉旅违法违规行为。(受理部门: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举报方式与要求
(一)举报电话
1.市交通局专项举报电话:0457-2882311(工作日工作时间)、12328(24小时受理)
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0457-2884442(24小时受理)
(二)举报要求
为便于快速核查,请您在举报时尽量提供以下信息:
1.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详细地点。
2.涉事车辆的车牌号码、车型、颜色等特征。
3.涉事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证据,如消费票据、录音录像、聊天记录、回扣支付凭证等。
4.举报人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受理部门将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提倡实名举报,各职能部门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或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查处。
三、奖励条件与标准
(一)奖励条件。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且符合以下条件:
1.举报内容属于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范围。
2.提供的线索真实、具体,对案件查处起到关键作用。
3.举报事项事先未被行政执法部门掌握或立案。
4.同一案件由多人举报的,奖励首位有效举报人。
(二)奖励标准。举报人提供清晰视频、录音、转账记录等有效证据,协助查处旅游“黑车”非法营运,餐饮、山特产品等经营企业向导游、司机支付回扣等违法行为的,经相关执法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按以下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
1.退赔损失。全额返还其在涉事商户(含非法运营“黑车”)的消费金额(凭消费票据核算)。
2.举报奖励。对查实的“黑车”非法营运、商业贿赂等行为,每起奖励人民币500元。
四、奖励发放流程
(一)告知。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通知举报人。
(二)领取。举报人需在接到通知后6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通知凭证,办理领奖手续。委托他人代领的,需同时提供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件。逾期未领取视为自动放弃。
(三)发放。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专项保障,依法发放。
五、注意事项
1.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借举报之名进行诬告或干扰行政执法机关正常工作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负有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举报的,不予奖励。
3.本公告由漠河市交通运输局、漠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最终解释。
4.公告试行期: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后续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修订完善。
营造规范、安全、文明的经营环境,离不开每一位市民和游客的支持与参与。我们诚挚邀请您携手共建,为擦亮漠河旅游品牌贡献力量!
特此公告。
漠河市交通运输局
漠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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