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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河市住建领域监管举报制度

日期:2026-01-08 04:34 来源:漠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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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规范住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漠河市行政区域内住建领域举报受理、核查、处置、反馈等工作,以市住建局为受理主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便民高效、严格保密”原则。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住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实名举报,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二章受理范围与渠道

第四条受理范围:

(一)住房保障:公租房违规使用(转租、转借)、房屋违规改造(装修)、危房封闭管理不到位等;

(二)工程建设:无证施工、质量安全隐患、扬尘污染、噪声污染等;

(三)燃气安全:不正规渠道销售气瓶、不按规定退换气瓶、随瓶安检不规范等

第五条举报渠道:

(一)电话:0457-2889589(工作日8:30-17:30);

(二)邮箱:mhaqjd@163.com;

(三)现场:漠河市住建局204室;

(四)邮寄:漠河市住建局(邮编165399),注明“举报材料”。

第三章举报要求与办理流程

第六条举报需提供被举报人信息、具体事项、地点、事实及佐证材料,实名举报应注明联系方式,不得诬告陷害。

第七条办理流程:

(一)登记分流:当日登记,5个工作日内分办,非职责范围3日内告知举报人;

(二)核查处置:一般事项7日内启动核查、15日内办结,复杂事项可延长至30日,紧急事项24小时内应急处置;

(三)结果反馈:实名举报办结后3日内反馈,重大事项挂牌督办。

第四章权益保障与责任监督

第八条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严禁打击报复。

第九条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向市住建局申请复核。

第十条承办人员推诿拖延、泄露信息的,市住建局依规追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漠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漠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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