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河市住建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以下公租房住户累计6个月以上无居住痕迹、未缴纳房费也未办理退房手续,根据《黑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腾退所承租的公租房: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及相关费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租房内居住的;
自发布之日起10日内,请有关家庭携带承租合同主动到住建局进行复核,如限期内仍未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将视为放弃承租资格,届时收回房屋,纳入公租房空余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