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已完成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17项问题整改,拟申请验收销号。按照《黑龙江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试行)》规定,现对该项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
一、整改问题: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治理重要性认识不足,未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各县(市、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编制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规划,未建设正规建筑垃圾消纳或资源化利用场所,漠河市、呼玛县、塔河县、加格达奇区、呼中区消纳处置能力不足。
二、整改目标:各县(市、区)完成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规划编制,依据规划开展建筑垃圾治理,完成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选址并投入使用。
三、整改措施:
1.按照《大兴安岭地区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及落实责任清单,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等行为,开展建筑垃圾治理工作。
2.完成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规划编制。
3.完成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选址。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1.按照《大兴安岭地区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开展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共计消除18个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位。
2.已完成《漠河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0年)》(漠河市建筑垃圾专项规划)。
3.已完成临时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改造及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五、公示时间:2025年2月24日至2025年3月7日(共10个工作日)
六、受理部门:漠河市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漠河生态环境局代)
七、受理电话:0457-2883232
八、受理地址:漠河市西林吉镇人民路183号
如对该项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漠河市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漠河生态环境局代)反映。邮寄的以寄出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漠河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