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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七项问题整改公示

日期:2025-02-24 10:01 来源:漠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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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17项问题整改,拟申请验收销号。按照《黑龙江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试行)》规定,现对该项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

一、整改问题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治理重要性认识不足,未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各县(市、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编制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规划,未建设正规建筑垃圾消纳或资源化利用场所,漠河市、呼玛县、塔河县、加格达奇区、呼中区消纳处置能力不足。

二、整改目标各县(市、区)完成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规划编制,依据规划开展建筑垃圾治理,完成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选址并投入使用。

三、整改措施

1.按照《大兴安岭地区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及落实责任清单,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等行为,开展建筑垃圾治理工作。

2.完成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规划编制。

3.完成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选址。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1.按照《大兴安岭地区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开展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共计消除18个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位

2.已完成《漠河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0年)》(漠河市建筑垃圾专项规划)

3.完成临时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改造及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五、公示时间:2025224日至20253710个工作日

六、受理部门:漠河市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漠河生态环境局代)

七、受理电话:0457-2883232

八、受理地址:漠河市西林吉镇人民路183

如对该项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漠河市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漠河生态环境局代)反映。邮寄的以寄出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漠河市人民政府

202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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