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已完成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四项问题整改,拟申请验收销号。按照《黑龙江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试行)》规定,现对该项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
一、整改问题:塔河县G111樟岭站取土场,占用林地面积22公顷,按照修复方案应于2020年底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督察发现现场大面积岩石裸露,未采取覆土、绿植等生态修复措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矿山关闭后应完成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呼玛县七棵树外围采石场、松岭区古源永旺采石场等6座矿山生态修复滞后,植被恢复等措施落实不到位。塔河林业局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应于2019年9月26日采矿证到期后实施土地复垦,漠河市自然资源局虽上报完成土地复垦,但现场检查发现实际并未进行复垦作业。
二、整改目标: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完成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
三、整改措施:组织土地复垦义务人采取土地平整、绿植等生态修复措施,完成植被恢复。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该料场土地复垦工程已通过验收。
五、公示时间:2025年2月24日至3月7日(共10个工作日)
六、受理部门:漠河市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漠河生态环境局代)
七、受理电话:0457-2883232
八、受理地址:漠河市西林吉镇人民路183号
如对该项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漠河市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漠河生态环境局代)反映。邮寄的以寄出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漠河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