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已完成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11项问题整改,拟申请验收销号。按照《黑龙江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试行)》规定,现对该项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
一、整改问题:有关部门对矿山开采监管不严,履行职责不到位,以罚代管整改缓慢,导致违规和越界开采问题频发。2021年以来,大兴安岭地区自查发现大兴安岭阿木尔林业局、新林林业局等无证采矿案件48件,违法开采矿产资源110余万立方米;新林区润发碎石场、塔河县福慧采石场有限公司等越界采矿案件7件,越界开采矿产资源6500余立方米。
二、整改目标: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坚决遏制任何形式破坏矿产资源行为。
三、整改措施:
1.加大非法采矿和越界开采问题的巡查力度和频次,对重点矿区、重点企业开展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坚决杜绝执法不严、履责不力、以罚代管行为发生,切实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
2.对已立案查处的9起案件进行全面核查,做到问题整改、案件查处、追责问责“三到位”。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1.对矿山和砂石开采区加大了巡查力度和频次,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得到切实保护。
2.对已立案查处的9起无证采矿、越界采矿案件进行了全面核查,做到了问题整改、案件查处、追责问责“三到位”。
五、公示时间:2025年2月24日至3月7日(共10个工作日)
六、受理部门:漠河市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漠河生态环境局代)
七、受理电话:0457-2883232
八、受理地址:漠河市西林吉镇人民路183号
如对该项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漠河市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漠河生态环境局代)反映。邮寄的以寄出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漠河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