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漠河市草原禁牧工作,加强草原保护修复,恢复草原生态,提高草原综合植被盖度和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黑龙江省草原条例》规定,结合漠河市草原禁牧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发公告如下:
一、禁牧区和禁牧期:禁牧区为漠河市域内所有自然保护区内草原,禁牧期为全年。
二、禁止放牧畜禽种类:牛、羊、马、驴、骡、鹅等草食性动物。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的畜禽进入自然保护区放牧,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拖延、妨碍草原禁牧的实施。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草原禁牧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规放牧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偷牧及各类破坏草原资源和违反草原保护建设的行为。
特此公告。
漠河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