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457-0457-2889589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14:00-17:00)
办公地点:漠河市振兴街55号
漠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第一条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漠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9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漠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漠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地委、市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地有关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提出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对行业实施监管。
(二)推进落实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落实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安置、分配、收费、动态审核;监管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协调相关部门安排中央、省、地政府保障性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
(三)落实中央、省、地住房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文件;按照文件落实住房建设政策、房地产产业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四)贯彻落实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定额、行业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省统一定额,执行地区建筑领域的有关规定;按权限审批工程合同;调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五)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活动;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监管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建设工程报建、权限内建筑责任主体的资质审查;监管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行业;监管工程建设项目的权限内招投标,办理开竣工手续的审批及备案、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监理合同备案、供热许可证(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下,不含100万平方米)核准发证;燃气汽车充装母站、子站、标准站核准;落实上级建筑节能文件。
(六)落实房地产行业管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发、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贯彻落实上级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关于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文件。
(七)指导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指导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贯彻落实。
(八)参与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应急服务和保障;归口管理城市建设档案;做好全市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物业等行业的指导工作;监管全市村镇建设、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及人居环境、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九)落实全市建筑节能、城镇减排、指导各类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加强对城市管理、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业的城建指导和综合执法的业务指导。
(十一)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施人民防空工作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贯彻实施省、地人民防空事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本地人民防空信息警报建设;管理本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管本地人民防空专项经费和资产;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开政务电话:0457-2889589
指导全市房地产业、住房建设,落实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监督执行房地产市场监管、稳定住房价格;落实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推进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落实全市公租廉租住房建设和相关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地政府下达有关公租廉租住房资金的安排;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城镇住房政策、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分配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提出保障性住房建设补助资金需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发、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落实上级关于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文件。
督促物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地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文件,对物业企业实施监督、指导;对本市的物业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负责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的决定和有失公平的管理;依法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信访事件;结合本地实际,拟定我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物业企业开展住宅小区创优达标工作;完成市局交办有关物业管理的工作任务;负责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及其规章制度和文件的落实。
贯彻实施乡村房屋、乡村环境容貌和卫生、乡村内道路、乡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政策和管理制度;实施乡村危险房屋改造、乡村内道路、乡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镇内、林场户内厕所和室外公厕建设工作;指导城镇公园广场、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垃圾、公共停车泊位等工作;实施全省城管综合执法标准规范和流程。指导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指导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贯彻落实。指导全市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城市道路桥梁工作;供热许可证(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下,不含100万平方米)核准发证;燃气汽车充装母站、子站、标准站核准。
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指导和规范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监管工程招投标、建筑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执行;审核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建设监理、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负责指导住宅建成后室内装饰工作;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执行、推广和应用国家、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负责权限内项目报建、招投标、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审批和备案,并监督检查;参与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应急服务和保障;组织建筑节能和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组织城乡房屋、相关市政工程建设在建筑节能、城镇减排与科技相关领域地方性标准的实施;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和科技项目研发,指导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和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省、地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实施细则;收集产地材料价格信息;负责合同管理,对工程合同的审查批准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工程结算等工程相关资料收集;负责建筑责任主体资格审查;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告知备案审查工作。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信息化、安全、保密、信访、档案管理、扶贫、扫黑、财务、劳资、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和重要工作的督查。承担政务公开、机关作风、精神文明、党风廉政、固定资产管理、新闻宣传、政策调研、重要文稿起草和应急管理工作。
负责法制、墙改、绿色建筑、行政审批、人居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抗震、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专项业务的审计;综合分析全市建筑工作情况,掌握了解建设工程施工进度;负责行业统计信息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和监督实施,以及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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