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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口岸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09-26 04: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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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大兴安岭地区辖区内跨境口岸收费价格行为,优化大兴安岭地区跨境口岸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现就做好口岸收费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当前,大兴安岭地区辖区范围内暂无已开通的跨境贸易口岸,漠河兴安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正有序推进中。漠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提前谋划、主动作为,积极联系漠河市口岸服务中心、漠河市商务局、漠河市兴安镇等相关单位了解情况及复关进度,在口岸开通前持续对相关单位和拟收费企业开展口岸收费政策培训,可采取发放《大兴安岭地区口岸收费行为指引》(附件1)、召开口岸收费政策宣贯会等方式,引导涉及口岸运营的单位、拟收费经营者在口岸开通时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规范口岸收费行为,增强工作人员的守法意识。

二、待漠河口岸开通后,漠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以政府收费、船代、货代、船公司、堆场、报关行等(以下简称“口岸经营服务企业”)为重点开展收费行为专项检查,重点规范《大兴安岭地区口岸收费行为指引》中所列举的各项收费行为,确保将《指引》发送到每一家收费单位和企业,着力提升口岸收费的透明度,有效促进竞争,降低通关成本,助推我区外贸领域平稳健康发展。地区市场监管局也将在口岸开通后,实地对口岸收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指导。

三、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待口岸开通后,漠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在口岸显目位置设置投诉举报方式及电话指引,并要求口岸收费单位按要求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价格、服务价格、投诉电话等内容,要鼓励社会各界通过12345热线和全国12315平台提供违法收费线索,切实做到有诉必办、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附件:大兴安岭地区口岸收费行为指引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1日

附件一

大兴安岭地区口岸收费行为指引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引导口岸单位、相关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加强价格自律,有效防止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维护口岸收费秩序,保护进出口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一、本指引所称口岸单位、相关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口岸管理、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本指引所规范的收费行为,主要包括口岸单位、相关经营者在管理和提供经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收费行为。

二、各口岸单位、相关经营者从事收费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

依法合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认真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措施,合理确定市场调节价领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公开透明:充分保障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开展各项业务要明确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

平等自愿:服务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在自愿基础上提供服务,不得凭借特殊地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收取费用。

诚实守信:应当诚实无欺、恪守信用,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三、各口岸单位、相关经营者应当按照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内项目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严格执行政府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应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服务内容,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四、各口岸单位、相关经营者在收取或者代收代付收费项目时,要逐项列明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予以公示。不得加价收费,不得借机捆绑收取其他收费项目。

五、各口岸单位、相关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服务对象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各口岸单位、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投诉电话等内容。在同一时间、同一经营场所内,向不同服务对象展示的内容一致。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七、各口岸单位、相关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业务操作流程和所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并保存完整的收费资料。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如实提供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八、各口岸单位、相关经营者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广大消费者如遇到口岸环节收费问题,可通过12345、12315热线及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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