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政策宣传

发布日期:2025-02-26 来源:漠河市民政局 访问量:
字号:

    一、结婚登记条件与程序

1. 年龄要求:男方年满 22 周岁,女方年满 20 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不存在任何一方被胁迫等违背意愿的情形。

3. 亲属关系限制: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证件材料要求

1.双方身份证原件及户口本原件

2.双方合影红底二寸照片3张

3.离过婚的带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4.现役军人需要本人身份证、军人证件、部队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等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结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当场颁发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三、补领婚姻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1.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可持有效证件申请补领结婚证;已办理离婚登记,离婚证遗失或损毁的,可持有效证件申请补领离婚证。若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后又复婚,复婚后原离婚证已不具备补领条件;或者当事人一方已去世,另一方则不能补领结婚证。

2.当事人补领结婚证或离婚证可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经审查符合补领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当场颁发补领的结婚证或离婚证。

无效婚姻的具体情况及规定:

四、重婚

已经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该婚姻自始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具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双方不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六、未到法定婚龄

我国法律规定,男方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如果男女双方中有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时未达到这个年龄标准,所缔结的婚姻即为无效婚姻。

七、可撤销婚姻的具体情况及规定

1.因胁迫结婚一方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没有如实告知,另一方可以申请撤销婚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漠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电话:0457-2887300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