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政策宣传(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5-02-26 来源:漠河市民政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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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服务对象: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查找不到,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等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为孤儿

1.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材料;

2.孤儿户籍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

3.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4.孤儿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5.孤儿本人社保卡复印件;

6.其他材料。

(二)申请人为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

1.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户籍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

2.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社保卡复印件;

5.父母情况证明材料;

6.其他材料。

概念界定:(并出具以下父母情况的证明材料)

1.重残是指持第二代或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各类别残疾人,或残疾程度为三级、四级的精神、智力残疾人;

2.重病是符合当地起付大病医疗保险费用的疾病以及因患我省地方病,影响正常劳动和生活的;

3.失联和查找不到是指监护人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

4.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依法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有相关机构出具的相应判决书、执行书等材料的;

5.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

6.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7.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的;

8.被遣送(驱逐)出境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的。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由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备齐基本材料后,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儿童主任可代为提出申请;

(二)受理: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接收并核实资料,对需要补正或补齐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查验: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儿童父母的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与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主要查验以下内容:

1.公安机关、法院等出具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死亡、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相关材料

2.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联或法院出具的失踪材料;

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进行认定。对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县级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

3.按照当地规定,重特大疾病鉴定部门出具的重病材料;

4.第二代或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公安、法院、残联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在5个工作日内准确提供有关信息。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协助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书面承诺等。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有异议的,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

(四)确认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要按照“认定一个,录入一个”的原则,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五)终止民政部门要强化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动态管理,加强与公安、司法、残联等部门工作对接,开展大数据比对,督促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开展摸底排查,对纳入保障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月上门探访或电话沟通不少于1次,掌握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存状况。对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符合保障情形的,及时终止其保障,并从系统中作“减员”处理:

1.失踪或查找不到的监护人出现,以及服刑、戒毒期满、恢复人身自由等情形之一的,从次月停止发放;如监护人确实无能力立即抚养的,经由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对其监护抚养能力进行评估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续发1-6个月基本生活费;

2.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生死亡、户籍迁出本辖区及依法被收养等情况变动的,从次月停止发放;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从其18周岁生日的次月停止发放,继续在学校就读的按照孤儿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4.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立即停止发放,资金追回

5.出现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情形的,立即停止发放。

四、办理渠道

申请人需到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进行实地申报。

漠河市民政局咨询电话:0457-2889608

、待遇标准

漠河市孤儿基本生活费自20247月起执行标准为:2188/人/月。

六、办理时限

25个工作日


         儿童福利政策业务咨询电话

序号

业务咨询单位

咨询电话

1

西林吉镇

0457-2881961

2

阿木尔镇

0457-2836626

3

图强镇

0457-285454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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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7-2865101

5

北极镇

0457-2823573

6

兴安镇

0457-2868157

7

民政局

0457—2889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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