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营商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我市营商实际,特编制《漠河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漠河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mohe.gov.cn/)上查阅本《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情况变化和需要实时进行更新。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法申请公开下列各类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上级关于营商环境建设监督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制度机制的建议。
2.负责拟定全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规划以及全市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统筹推进、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市电子政务、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
4.负责统筹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全市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协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信息共享机制。承担市“诚信漠河”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5.负责统筹推进“放管服”改革以涉及营商环境的政务服务事项、公共服务事项的流程再造和标准化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
6.负责受理、调查,转办、交办、督办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对有关责任人提出问责意见,移交有关机关依纪依法问责处理。
7.负责对市直有关部门政务服务进行监督,指导全市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后,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督办工作,考评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8.负责统筹推进全市营商环境考核评价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市营商环境考核评价机制,提出评价结果运用建议。
(二)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由省、地制定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工作要点、工作计划、工作方案等。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营商系统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五)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年鉴等。
(六)其他
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
1.公开形式
本机关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www.mohe.gov.cn/。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信息:
通过微信公众号、电子屏、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营商环境信息。
2. 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营商环境信息,自营商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营商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营商环境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本机关营商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营商环境信息公开申请。
1.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营商环境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漠河市营商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⑴ 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营商环境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营商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邮件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营商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⑵ 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营商环境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营商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网址为http://www.mohe.gov.cn/。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营商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营商环境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营商环境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营商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1、办公地址:漠河市振兴街68号
2、邮政编码:165399
3、办公时间:市政府公布的市直机关作息时间
4、负责人:陈思
5、联系电话:0457—8975516
6、电子邮箱:mhysj111@163.com
关联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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