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2-12-14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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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大兴安岭地区漠河生态环境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公开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单位名称:大兴安岭地区漠河生态环境局

    办公地点:漠河市西林吉镇人民路183号

    公开电话:0457-2882526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行政法规、规章和我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2.行政权力结果公示。

    3.《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漠河市政府网站;

    2.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和渠道。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

   (一)信息公开申请方式

    1.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也可以通过邮箱、传真方式提出申请,也要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申请人可直接到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的答复

    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属于公开范围的,本局办公室及时提供,或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会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不属于本局公开范围的,会告知申请人拥有该信息的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提供的信息不存在的,会告知申请人;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会告知申请人更改、补正申请内容。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能答复的本局办公室会马上答复,不能马上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信息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权获得相关资料、档案的复印件。本局综合协调室可以酌情提供打印、复制服务。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等,可以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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