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与部门:
根据《大兴安岭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大司发〔2026〕7号)要求,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持续规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行为,健全完善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全面夯实依法行政工作根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统一。结合我市实际工作,现就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26年8月1日前制定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
(一)与新制定或者修改的上位法、上位文件等上位依据规定不一致,或者上位依据已经废止的规定。
(二)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数字政府和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建设不相适应的规定。
(三)制约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规定。
(四)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定。
(五)国家及我省、地有关文件、工作部署等明确提出的专项清理要求涉及的规定。
三、清理原则
(一)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上位依据相一致、相衔接。
(二)坚持“谁起草、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起草单位具体负责清理工作,履行主体责任;原起草单位已经撤销或者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以下统称起草单位)负责。
(三)符合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清理意见应当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投资体制改革、商事制度改革等改革以及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等有关工作要求。
(四)结合实际分类清理。不需要作系统修改且修改内容明确、能够立即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直接修改。
四、清理步骤
各起草单位具体负责本部门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于2026年9月24日前反馈到漠河市司法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请各单位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开展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清理范围、清理内容、清理原则、任务分工和清理步骤组织开展清理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材料。
(二)公布清理结果。各地、各单位应当按照漠河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向社会公布保留、修改、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实行动态化管理。
(联系人:孙冶权,联系电话:2858029,邮箱:mohe2022@126.com)
附件:
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21日
关联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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