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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00000/2026-00665
  • 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漠河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的通知
  • 漠政办〔2026〕16号
  • 2026-07-31
  • 2026-07-31
  • 现行有效

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漠河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7-31 来源: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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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直中省直各单位与部门

为规范漠河市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整合水上应急资源,及时、快速、高效地开展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活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事态发展,消除不利影响,最大限度减少水上人命和财产损失,根据《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和《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的通知》黑市政办发〔2014〕37号规定,经市政府2026年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决定成立漠河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

一、中心组成

任:市政府主管安全、应急工作常务副市长

常务副主任:市政府分管水安委、交通运输副市长;黑河海事局分管副局长。

任:副市长兼市公安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黑河漠河海事处处长。

员: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大兴安岭地区漠河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局、市文旅局、市外事办、市口岸服务中心、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水文勘测队、市消防救援局、市消防救援机动大队、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大兴安岭无线电管理处、驻漠部队、武警漠河大队、漠河边境管理大队、黑河漠河海事处、黑河海事局(指挥中心、船舶监督处、船员管理处、政务中心)、黑河航道事务中心、漠河海关、漠河边检站、漠河机场分公司、国家管网集团东北公司大庆输油气分公司、乡镇政府(北极镇人民政府、兴安镇人民政府)、林业系统(阿木尔林业局、图强林业局)等单位或部门分管负责同志。

漠河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由黑河漠河海事处承担办公室职责,负责中心各项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黑河漠河海事处处长担任。

二、工作职责

(一)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

1.贯彻上级水上搜寻救助、船舶防抗灾害性天气、船舶污染的预防和应急反应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等。

2.按照市政府和上级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的要求,统一领导全市专业资源和社会资源开展水上人命救助、船舶防抗灾害性天气、船舶污染预防、水上应急反应和善后工作。

3.组织协调跨市范围的水上搜救行动以及相关活动的协调和配合工作。

4.制订市级水上搜救应急反应预案,并组织贯彻和实施。

5.组织交流和推广水上搜救预防和应急反应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二)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办公室

1.贯彻落实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的规定和决定,起草中心文件,负责中心的日常工作。

2.承担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的应急值守工作。

3.负责收集、掌握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做好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4.负责组织指挥辖区专业搜救力量开展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辖区内社会力量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负责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和处置情况。

6.保持与上级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市中心领导、市中心成员单位和社会搜救力量的通信联系。

7.负责日常性的水上搜寻救助宣传和预防工作。

8.筹备和承办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工作会议。

9.组织拟订市水上搜救演习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10.组织水上搜救工作经验交流和社会救助力量、水上搜救志愿者培训。

11.承办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黑河海事局

1.承担水上搜救行动现场指挥工作,协调和调动专业船舶和社会船舶(非渔业船舶)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2.负责维护水上搜救行动区域的通航秩序、通航环境,划定交通管制区、禁航区等,发布航行通(警)告。

3.督促和指导船舶、浮动设施的管理人和经营人开展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4.负责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5.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负责指导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市公安局

1.负责维护水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陆上交通管制,协助有关单位抢救伤员、转运物资。

2.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配合有关单位对船舶浮动设施等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实施救助。

3.在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的组织下对自然人人身水上遇险实施救助。

4.负责对公民水上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漠河边境管理大队

1.负责维护边境地区水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协助有关单位抢救伤员、转运物资。

2.组织系统力量参加边境地区水上搜寻救助行动,配合有关单位对船舶浮动设施等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实施救助。

3.在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的组织下对自然人人身水上遇险实施救助。

4.负责对公民水上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市农业农村局

1.负责组织本系统船舶和渔船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2.负责报告渔船水上遇险信息。

3.负责组织渔船开展水上应急演习、演练。

4.负责对渔船从业人员开展水上安全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

(七)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组织实施用于水上险情应急反应行动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

2.负责组织交通系统力量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八)市应急局

1.负责协调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2.依法组织或参与重大水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根据市指挥中心要求,协调相关单位提供水上搜救所需的应急资源信息。

(九)市消防救援局

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十)市消防救援机动大队

负责组织本系统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十一)驻漠部队

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民兵参加水上搜救行动,并提出抢险救灾建议。

(十二)武警漠河大队

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十三)大兴安岭地区漠河生态环境局

1.负责参与协调水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2.组织或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指导协调各地对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十四)市文旅局

1.负责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水上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遇险救助,参与做好旅游团队安抚及相关善后工作。

2.负责对水上游乐救生员、水上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及安全教育,并参与组织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十五)市气象局

1.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相关信息的发布和管理。

2.为水上搜寻救助活动提供气象技术支持,为各部门水上应急联动提供科学依据。

(十六)市卫健局

1.负责组织医疗系统力量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实施现场急救,协助安排相关医疗机构接收获救伤员。

2.对可能发生疫情的水上险情、事故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十七)市财政局

负责统筹保障市直有关单位履行职能的必要经费。

(十八)市民政局

负责‌协调获救人员临时生活救助、遇难人员遗体接运与善后处置、社会救助资源对接‌,社会救助权限内管理。

(十九)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对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二十)市发改局

负责组织对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

(二十一)市水务局

负责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支撑水上搜救决策。

(二十二)市‌水文勘测队

1.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按照授权发布全市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测。

2.负责提供水上应急处置实时水位、流速、流量、洪水预警等水文数据。

(二十三)市通信管理办公室

负责协调和提供水上搜救行动指挥救援的通信保障;必要情况下,经上级政府批准,统一调用各类通信资源保障水上搜救行动有效进行。

(二十四)大兴安岭无线电管理处

负责统筹应急无线电频率资源,组织实施无线电监测。

(二十五)市外事办

1.负责协调遇险外籍人员的善后工作;

2.做好有关涉外事宜的联络和沟通;

3.协助安排有关国家、地区外交官赴事发现场探视、处理善后事宜。

(二十六)市口岸服务中心

负责协调口岸通关、人员与船舶紧急进出口岸及涉外突发事件处置中的口岸保障工作。‌‌

(二十七)漠河海关

1.负责遇险进出境人员、交通工具(含船舶)实施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2.依法开展‌卫生检疫处置、风险评估、信息通报并配合地方联防联控。

(二十八)漠河边检站

负责遇险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含船舶)及其载运货物实施检查、监护与管理‌。

(二十九)黑河航道事务中心

1.负责调动本系统船舶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2.负责水上搜救行动区域航标的维护,督促和指导本系统船舶、船员开展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三十)漠河机场分公司

1.责提供民用航空器的水上遇险信息和搜寻救助技术支持;

2.参加民用航空器的水上搜寻救助指挥和协调工作。

(三十一)国家管网集团东北公司大庆输油气分公司

1.负责及时通报本系统涉水工程溢油事故及潜在风险。

2.应急时,共享涉水工程相关设施资源信息。

3.组织系统内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协助开展溢油事故现场处置与善后工作。

4.承办黑龙江冬夏季油品泄漏应急联合演练。

5.统筹建设管道溢油物资库,配齐应急装备物资。

(三十二)乡镇政府(北极镇人民政府、兴安镇人民政府)

1.负责本地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征用补偿、抚慰抚恤、保险理赔、安置救助、司法救助等工作。

2.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群众提供心理援助和法律服务。

3.妥善解决因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三十三)林业系统(阿木尔林业局、图强林业局)

1.负责本地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征用补偿、抚慰抚恤、保险理赔、安置救助、司法救助等工作。

2.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群众提供心理援助和法律服务。

3.妥善解决因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三十四)各级志愿者组织机构

动员具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成年志愿者组成水上搜寻救助志愿者队伍,需要时可在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的指挥下参加水上搜寻救助。

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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