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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00000/2026-00107
  • 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漠河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 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漠政办〔2025〕31号
  • 2025-11-03
  • 2026-01-27
  • 现行有效

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漠河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27 来源: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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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漠河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单位与部门

漠河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13

漠河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落实,规范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地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是指各镇人民政府、市直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务公开工作职责过程中,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主体追究责任的行为。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准确认定责任追究情形,规范责任追究程序,确保制度执行合法合规。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准确核查政务公开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严格界定责任主体,做到不枉不纵、罚当其责。

(三)坚持权责一致。明确行政机关、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的政务公开职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失职、谁担责,实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

(四)坚持惩教结合。坚持责任追究与教育警示相结合,既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又督促相关人员整改落实、引以为戒,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整体水平。

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机关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认真贯彻落实或未落实上级政务公开工作部署,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内容开展政务公开工作,造成政策执行受阻、群众合理诉求无法及时解决等严重后果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不健全,制度不落实,工作流于形式的;

(三)不按照规定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及时更新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四)不按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五)未履行信息公开审查程序,错误公开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六)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未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或者及时删除错误信息的;

(七)对重大政策宣传解读不到位或对重大政务舆情监测、收集、处置、回应不力,甚至错误解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回复、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九)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检查中,故意隐瞒问题、提供虚假材料,或拒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

(十一)没有执行“三级审核责任制”,出现政治性表述错误及其它错误,社会影响较大的。

(十二)政务公开工作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十三)对政务公开工作受理处理不力,造成群众上访,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回复、拖延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造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十五)经行政诉讼,由法院判定认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十六)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或上级文件规定,不按要求整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对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

(三)主管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四)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五)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和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六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规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视情节和后果,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未造成明显负面后果,经提醒后能及时整改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对有关责任人视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等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坏,造成重大公共利益损失、引发集体上访或重大负面舆情、严重损害政府形象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后,有关责任人主动作出检查,认真整改,并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依照有关规定从轻处理或免于责任追究。

第八条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后,有关责任人推卸、转移责任,或明知错误,仍拒不改正、不采取补救措施,使危害结果扩大的,应从重处理。

第九条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于3个工作日内报告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十条被追究政务公开责任的单位及个人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复核。市政府办公室接到复核申请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做出裁决,并下达书面通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结果确认原处理决定错误的,应立即撤销原决定。

第十一条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日常监督检查。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设立投诉电话:0457—2887801,处理结果将按规定时限向投诉人反馈。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从其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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