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漠河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漠政办规〔2026〕3号
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漠河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中省直各单位与部门:
现将《漠河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17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漠河市水上搜救应急体系和反应机制,明确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急救助职责和响应程序,规范应急救助行为,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救助遇险船舶和人员,控制事态扩展,最大程度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黑龙江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黑河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漠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漠河市行政区域内水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以及漠河市行政区域以外水域发生可能威胁、影响到我市行政区域水域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2.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
2.1指挥体系
漠河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指挥中心”)是漠河市政府主管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机构,业务上受黑河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以下简称“黑河市指挥中心”)的指导。
2.2指挥机构及职责
2.2.1领导机构
主任(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安全、应急工作的常务副市长。
常务副主任(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水安委、交通运输副市长;黑河海事局分管副局长。
副主任(副总指挥):副市长兼市公安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黑河漠河海事处处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大兴安岭地区漠河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局、市文旅局、市外事办、市口岸服务中心、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水文勘测队、市消防救援局、市消防救援机动大队、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大兴安岭无线电管理处、驻漠部队、武警漠河大队、漠河边境管理大队、黑河漠河海事处、黑河海事局(指挥中心、船舶监督处、船员管理处等部门)、黑河航道事务中心、漠河海关、漠河边检站、漠河机场分公司、国家管网集团东北公司大庆输油气分公司、乡镇政府、林业系统等单位或部门分管负责同志。
2.2.2市指挥中心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漠河市水上搜救、船舶防灾、水域污染应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健全完善本市水上搜救配套制度规范。
2.统一领导、协调辖区水上人命救助、船舶防灾避险、水域污染预警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
3.牵头处置较大及以上水上险情和事故善后工作,统筹中俄界河、毗邻区域水上搜救联动协作及联合演练工作。
4.健全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和管理制度,组建搜救专家库,统筹各类搜救资源储备、动员、调度,完善搜救指挥体系。
5.推进水上搜救基础能力建设,设立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高质量发展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配齐配强应急设施设备与救援物资。
6.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引导社会志愿力量参与搜救值守处置,健全考核奖惩机制,推动巡航救助一体化建设。
7.组织召开市指挥中心工作会议及全体会议,开展业务交流宣传,普及水上安全救援知识,提升群众防范自救能力。
8.承办上级指挥中心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2.3市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市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黑河漠河海事处,办公室主任由黑河漠河海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黑河海事局指挥中心、船舶监督处、船员管理处、政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人员由黑河漠河海事处执法人员、黑河海事局统筹调配执法人员、社会聘用协管组成。主要职责:
1.落实市指挥中心各项决策部署,健全内部工作制度,负责日常公文起草、文稿审核等综合事务。
2.负责应急值守,归集研判水上搜救信息,按规定及时上报险情事故信息。
3.统筹上下及毗邻区域搜救机构、成员单位、救援力量的联络对接与协同联动工作。
4.牵头制定水上搜救力量建设、储备、调动方案,有序推进落地实施。
5.配合上级制定重大水域、中俄界河及跨区域水上险情现场救援处置方案。
6.拟定跨区域水上搜救联合演习方案,负责统筹组织、落地实施相关演练工作。
7.承办市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2.4市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1)黑河漠河海事处负责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日常工作,负责协调船舶和浮动设施参与水上搜救行动;维护水上搜救行动区域的通航秩序、通航环境,划定交通管制区、禁航区等,发布航行通(警)告;督促和指导船舶、浮动设施的管理人和经营人开展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各项工作受黑河海事局指导。
(2)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水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陆上交通管制,协助有关单位抢救伤员、转运物资;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配合有关单位对船舶浮动设施等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实施救助,并且在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的组织下对自然人人身水上遇险实施救助;对公民水上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3)漠河边境管理大队负责维护水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协助有关单位抢救伤员、转运物资;组织系统力量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配合有关单位对船舶浮动设施等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实施救助,并且在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的组织下对自然人人身水上遇险实施救助;对公民水上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4)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本系统船舶和渔船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负责报告渔船水上遇险信息;组织渔船开展水上应急演习、演练;对渔船从业人员开展水上安全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
(5)市应急局负责协调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依法组织或参与重大水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市指挥中心要求,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水上搜救所需的应急资源信息。
(6)市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7)市消防救援机动大队负责组织本系统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8)驻漠部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民兵参加水上搜救行动,并提出抢险救灾建议。
(9)武警漠河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10)大兴安岭地区漠河生态环境局负责参与协调重大水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参与突发重大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对重大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11)市文旅局负责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水上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遇险救助,参与做好旅游团队安抚及相关善后工作;负责对水上游乐救生员、水上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及安全教育,并参与组织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用于水上险情应急反应行动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根据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的要求,组织交通系统力量参与水上搜寻救助活动。
(13)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相关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对气象灾害的风险评估,提供水上搜救技术支持,为各单位水上应急联动提供科学依据。
(14)市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系统力量参加水上险情应急反应行动,实施现场急救,协助安排相关医疗机构接收获救伤员;对可能发生疫情的水上险情、事故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15)市财政局负责统筹保障市直有关单位履行职能的必要经费。
(16)市民政局负责协调获救人员临时生活救助、遇难人员遗体接运与善后处置、社会救助资源对接,社会救助权限内管理。
(17)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18)市发改局负责组织对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
(19)市水务局负责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支撑搜救决策。
(20)市水文勘测队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按照授权发布全市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测,提供应急处置实时水位、流速、流量、洪水预警等水文数据,支撑搜救决策。
(21)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提供水上搜救行动指挥救援的通信保障。在必要情况下,经上级政府批准,统一调用各类通信资源保障水上搜救行动有效进行。
(22)大兴安岭无线电管理处负责统筹应急无线电频率资源,组织实施无线电监测。
(23)市外事办负责协调遇险外籍人员的善后工作;做好有关涉外事宜的联络和沟通;协助安排有关国家、地区外交官赴事发现场探视、处理善后事宜。
(24)市口岸服务中心负责口岸协调通关、人员与船舶紧急进出口岸及涉外突发事件处置中的口岸保障工作。
(25)漠河海关负责遇险进出境人员、交通工具(含船舶)实施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海关依法开展卫生检疫处置、风险评估、信息通报并配合地方联防联控。
(26)漠河边检站负责遇险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含船舶)及其载运货物实施检查、监护与管理。
(27)黑河航道事务中心负责调动本系统船舶参与水上搜救;维护水上搜救行动区域的航标维护,督促和指导本系统船舶、船员开展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28)漠河机场分公司负责提供民用航空器的水上遇险信息和搜寻救助技术支持;参加民用航空器的水上搜寻救助指挥和协调工作。
(29)国家管网集团东北公司大庆输油气分公司负责及时通报本系统涉水工程溢油事故及潜在风险,应急时,共享涉水工程相关设施资源信息;组织系统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水上搜救行动,协助开展事故现场处置与善后工作;承办黑龙江冬夏季油品泄漏应急联合演练;统筹建设管道溢油物资库,配齐应急装备物资。
(30)乡镇政府(北极镇人民政府、兴安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水上搜救工作的安置救助、征用补偿、抚慰抚恤、保险理赔、司法救助等工作,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群众提供心理援助和法律服务,加强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治理,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31)林业系统(阿木尔林业局、图强林业局)负责系统水上搜救工作的安置救助、征用补偿、抚慰抚恤、保险理赔、司法救助等工作,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群众提供心理援助和法律服务,加强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治理,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32)各级志愿者组织机构可以动员具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成年志愿者组成水上搜寻救助队伍,需要时可在市指挥中心的指挥下参加水上搜寻救助。
2.3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由市指挥中心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中心指派(通常为黑河漠河海事处负责人或相关副总指挥),负责及时向市指挥中心报告现场情况、提出应对建议、组织执行指挥中心指令。现场指挥部下设:
现场救助组:由黑河漠河海事处牵头,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驻漠军警部队等单位人员组成,负责现场救助。
专家咨询组:由航运、海事、消防、医疗卫生、生态环境、气象、水文、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组成,提供技术咨询。
信息处理组:由市指挥中心办公室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单位人员组成,负责信息收集、报告、传达及宣传报道、舆论引导。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或林业局牵头,市交通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等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后勤保障、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安置。
2.4应急救助力量
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军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以及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所有力量按照市指挥中心指令参加应急行动。
3.监测预警
3.1监测
气象、水文、生态环境等部门利用技术手段对辖区水域进行实时监测,并将监测信息通报市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实现信息共享。
3.2预警分级与发布
根据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预警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气象、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和规定渠道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预警分级标准参照黑河市预案执行(详见附件)。
3.3预警行动
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市指挥中心根据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3.4预警解除
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情形消失后,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4.事件分级及信息报送
4.1事件分级
根据水上突发事件对生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
4.2事件分级标准
4.2.1特别重大(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和油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2.2重大(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2.3较大(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4.2.4一般(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突发事件。
4.3信息报送程序
市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险情或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以电话形式向黑河市指挥中心和市政府值班室报告,2小时内书面报告,每小时上报搜救现场情况,重大进展随时报告。
需要通报相关单位的,应及时通报。
4.4信息报告主要内容
(1)遇险人员的情况;
(2)水上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经纬度)、原因、现状和已经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以及联系方式;
(3)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等设备和物资的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4)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等设备和物资的名称、种类、国籍以及载货情况;
(5)险情发生水域的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浪高、气温、水温、水位、能见度等气象、水文信息;
(6)造成或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情况;
(7)其他相关情况。
5.应急响应和处置
5.1水上遇险报警
水上遇险报警可通过以下方式:
(1)市指挥中心应急值守电话:0456-12395(由漠河海事处提供);
(2)公安“110”接警系统;
(3)甚高频(VHF)无线电CH07(157.300MHz);
(4)各成员单位值班电话。
5.2遇险信息核实与评估
市指挥中心通过多种途径核实信息(联系遇险船舶、过往船舶、船舶监控系统等),并组织评估,确定遇险等级。当事态发展进一步严重时,应向黑河市指挥中心报告,提高响应等级;事态消除时,相应降低等级。
5.3先期处置
确认突发事件后,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应急状态,调集力量开展救援。涉及危险品泄漏的,及时控制避免扩散。必要时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发布航行通告。
5.4分级响应
Ⅰ级响应(特别重大):市指挥中心立即上报黑河市指挥中心、省指挥中心,启动本预案,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进入指挥位置,协助上级开展搜救。
Ⅱ级响应(重大):市指挥中心立即上报黑河市指挥中心,启动预案,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进入指挥位置,组织开展搜救。
Ⅲ级响应(较大):市指挥中心启动预案,全力开展搜救,必要时请求黑河市指挥中心指导。
Ⅳ级响应(一般):市指挥中心启动预案,调集力量开展搜救,必要时请求黑河市指挥中心指导。
5.5搜救行动的中止与终止
受气象、水文、技术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继续搜救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可暂时中止搜救行动,原因消除后立即恢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同意后终止搜救:
(1)遇险人员已获救或紧急情况消除;
(2)危害已彻底消除或控制;
(3)所有可能存在人员的区域已搜寻;
(4)失踪人员在自然条件下已不可能生存。
终止决定及时通报参加搜救的单位和人员。
5.6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参与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安全防护。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必须采取专业防护措施,无防护装备不得进入现场。
5.7信息发布
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发布,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原则。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时间、地点、遇险情况、救助进展、善后处理等。
5.8应急响应后评估
搜救行动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市指挥中心办公室提出评估报告,报黑河市指挥中心和市政府办公室。评估内容包括信息处置、快速反应、组织协调、救助效果、社会影响等。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协调保障应急通信畅通。
6.2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和搜救力量应建立应急装备和人员信息库,定期维护保养设备,为搜救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
6.3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建立应急运输保障机制,必要时征用交通工具。
6.4医疗保障
市卫健局指定医疗机构承担搜救医疗救援任务,提供远程医疗指导,安排现场医疗救援和伤员转运。
6.5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现场治安秩序维护、陆上交通管制,保障应急行动顺利开展。
6.6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将水上应急保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应急调用社会力量的成本支出。
6.7社会动员保障
应急力量不足时,由事发地乡镇政府或林业局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7后期处置
7.1获救人员处置
市民政局或获救人员所属单位(乡镇、林业局)负责安置;市卫健局负责救治;市外事办负责外籍人员相关事宜。
7.2死亡人员处置
市民政局或死亡人员所属单位负责遗体接运与善后;外事办负责外籍死亡人员事宜。
7.3保险与抚恤
参加搜救行动受伤、致残或死亡的人员,按工伤保险或相关规定落实待遇。用人单位无力支付的,由市财政从专项经费中支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规定申报烈士。
8.宣传、培训与演练
8.1宣传
市指挥中心组织编制水上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社区、学校等渠道普及。教育部门将水上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8.2培训
市指挥中心工作人员通过专业培训掌握履职所需知识。专业救助力量、社会救援力量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培训,市指挥中心提供指导。
8.3演练
市指挥中心每年至少举行1次单项演练。综合演习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报黑河市指挥中心备案。
9.区域合作
9.1建立机制
市指挥中心与相邻县(市、区)应急机构建立区域合作机制,实现信息通报、资源共享、力量互助。
9.2险情通报
接到相邻区域的水上险情信息,及时通报对方应急机构。
9.3合作交流
加强与相邻区域搜救机构的业务交流,定期举行联合演练。
9.4国际协作
中俄界河水上险情需俄方协助的,由市指挥中心上报黑河市指挥中心,按程序通过省指挥中心与俄方联系。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
水上突发事件是指在水上发生或可能引发船舶、设施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污染事故险情以及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含自然人落水)、财产损失及水域污染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指挥中心(黑河漠河海事处)负责编制与修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各成员单位应制定本部门应急处置或保障方案。
预案每3年评审一次,遇法律法规变化、机构调整、风险变化等情形及时修订。预案报黑河市指挥中心备案。
10.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搜救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推诿、拖延、不服从指挥、未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0.4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漠河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10.5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终审:
复审:
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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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公网安备 232723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