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漠河市文化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与部门,中省直各单位与部门:
《漠河市文化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6日
漠河市文化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加快建设文化强市,助推我市文化事业健康发展,加快文旅融合发展,促进文艺创作,推动文化创新,集聚文化人才,加强文化交流,致力于漠河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鼓励和培养广大文化工作者和爱好者开展文化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漠河发展注入强劲的动力,不断推出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精品力作,为宣传漠河、提升漠河知名度和美誉度贡献力量。
第二条 资金来源
1.市本级财政;
2.社会团体、企业赞助和个人捐赠;
3.其他资金。
第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
1.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原则;
2.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注重综合效益原则;
3.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4.坚持促进文化事业发展,优先安排投入少、效益好的项目原则;
5.有专项资金支持的,不纳入本办法。
第四条 资金支持方向
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漠河为题材,推动本市文化事业发展、孵化地方文化产业形成、高质量提升市民文明程度、激发群众性文化活力。范围包括文艺类、文化类、新闻类等出版、发表、入展、入围,并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奖项的作品进行表彰奖励,同时对相关项目进行扶持补助,扶持补助额度由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决定。表彰奖励和扶持奖励项目,每年评选一次;对优秀文化体育艺术人才的表彰,每两年评选一次。
1.文艺类
(1)文学类。围绕漠河风土人情、民俗故事、反映漠河文化和旅游形象,有较强的亲和力和宣传效果的小说、诗歌、散文、报告文学、民间文学等。
(2)音乐、舞蹈、曲艺类。创作宣传漠河特色旅游、以漠河深厚历史文化底蕴为主题的作品,被县级以上大型综合性文艺演出中采用,反映行业系统的音乐舞蹈作品,被地(市)级大型文艺演出采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知名度的歌曲、舞蹈剧目(包括独舞、群舞、少儿舞蹈)。
(3)美术、书法、摄影类。凡入选地(市)级以上展赛,或发表在正规刊物、报纸以及省级以上新媒体平台刊发的作品以及经常性参与漠河市内大型节庆活动展览的个人。
(4)电影、电视类。剧本与合法的影视公司签约;在正规刊物上发表的;被拍成电影、电视剧的;公开发行的电影、电视剧的;以宣传漠河本土文化为主题的,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微电影、音乐影视(MV)、短视频等原创作品。
2.文化类
(1)文化创意产品类。入选县级以上文化旅游商品创意设计大赛或其他相关赛事的作品。
(2)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名录的非遗传承人。
(3)体育类。参加国家、省、地、县级比赛并取得有效名次的运动员、教练员。
(4)自媒体制作类。在抖音、快手等系列热门平台展现漠河地域文化特色,宣传推介漠河特色旅游,具有较高影响力(点击量、浏览量)和粉丝量的作品。
(5)美食类。入选县级以上美食大赛的作品。
(6)文化创意设计类。文化创意设计作品被采纳,可按照施工和总投资百分比或直接购买版权和使用权。
(7)历史文化类。在相关刊物上公开发表,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深入挖掘漠河历史文化,有新观点,对本市文化发展具有一定推动作用的论文、书籍的公民、单位或组织。
3.新闻类
(1)报纸期刊。在国家级主流媒体(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光明日报、新华每日电讯等)刊播稿件;在省级主流媒体(黑龙江日报等)刊播稿件;在地级主流媒体(大兴安岭日报等)刊播发稿件。
(2)新闻网站。在国家级媒体(新华网、人民网、中新网、中国日报网、中国青年网、央广网等)刊播稿件;在省级媒体(东北网、黑龙江网、黑龙江经济网等)刊播稿件。
(3)新媒体。在国家级媒体(中宣部“学习强国”平台、人民日报客户端、光明日报客户端、经济日报客户端、央广网客户端、网易新闻客户端、澎湃新闻客户端、一点资讯客户端、今日头条客户端、百度百家号、人民号客户端等)刊播稿件(按条);在省级媒体(龙头新闻客户端、黑龙江网客户端等)刊播稿件(按条);大兴安岭日报客户端刊播稿件(按篇)。
(4)理论文章、调研报告。入编地市级以上作品。
4.扶持项目类
(1)文艺精品创作经费。用于在县级以上相关机构立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历史研究、非遗传承等方面,需要前期资金扶持的创作项目,用于调研、学术交流、资料采购、创作、出版、制作、发行、展览、演出、国内外比赛等活动;同时适用于文旅融合大型剧目的编排、演出、出访方面的补助。
(2)全市性文化活动。包括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由文化主管部门和社会等其他部门组织策划的文艺展演、竞赛和放映活动,文学艺术活动,文化艺术节庆以及群众性的重大文化活动和重大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等补助。
(3)用于组织文化事业人才、文化产业人才及专业人才的培训、出访、论坛、笔会等方面的补助。
(4)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强市、宣传漠河等贡献显著、成绩突出的文化组织、团体或个人奖励与扶持。
(5)用于公益性宣传、志愿服务、公共文化体系建设等补助。
(6)用于邀请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摄影家、书画家、民间艺术家、作家、音乐家等文艺名家采风创作原创作品等方面的费用。作品一经采纳,经协商后,版权、使用权归属漠河市。
(7)其他文化事业的扶持与补助。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设立文化事业发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本级财政根据每年文化事业发展资金评定结果和扶持补助情况,确定资金额度。
第七条 由市文化事业发展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单位、企业和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申请内容转发至有关部门审核后提报初审意见,形成初审意见后,经市文化事业发展资金评审小组审核通过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拨付,文化事业发展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评定结果给予支付,并代缴税费。
第八条 文化事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第九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使用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1.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取资金的;
2.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
3.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4.因管理不善而造成资金损失的。
第三章 资金申报
第十条 凡申报文艺创作奖励和文艺人才奖励,作者须填报《漠河市文艺创作奖励申报表》或《漠河市文艺人才奖励申报表》。由市文化发展资金管理小组等成员单位组成的认定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经认定的作品及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凡申报文艺创作奖励的,须提供作品简介、主创人员简介、作者身份证件、作品原件、光碟、正式出版物(或演出节目单、现场剧照等)、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凡申报文艺人才奖励的,须提供个人身份证件、会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所有申报作品不搞重复奖励,同一件作品年内获多次不同奖项的,以其最高奖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件作品跨年度获更高奖项的,给予奖励差额部分。
第十四条 所申报的人才奖励不搞重复奖励,符合多项条件的,取最高项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具体奖励额度,由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事业发展资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2024年4月10日修订执行,原《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漠河市文化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漠政办规〔2022〕6号)废止。
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6日
关联稿件: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