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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污染天气
  • 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漠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 漠政办规〔2024〕1号
  • 2024-03-14
  • 2024-03-14
  • 现行有效

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漠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9 来源: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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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与部门:

《漠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314

漠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精细化应急管理水平,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2013〕504号《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政规〔2018〕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3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文件编制本方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漠河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此预案不适用于沙尘天气和臭氧污染。

(四)工作原则

本预案坚持以人为本与预防为主、属地管理与统一领导、加强预警与提前响应、部门联动与社会参与的原则,保障公众健康,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重污染天气能力。

(五)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漠河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各责任单位根据本预案,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各镇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相关部门专项预案、重点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与本预案共同构成漠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各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重点企业停限产名录,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预案(实施方案),并报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的预案(操作方案),通过工信、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核定和专家(应急安全、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专家)评审后,在漠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漠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重点企业停限产名录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漠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长,大兴安岭地区漠河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指挥长。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大兴安岭地区漠河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国网大兴安岭漠河供电公司及各镇人民政府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和响应工作,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实行统一领导和指挥。

(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大兴安岭地区漠河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大兴安岭地区漠河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地有关大气重污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要求。

2.负责与国家、省、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沟通信息。

3.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实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4.负责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组、预测预报组,指导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5.负责预警通知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预警批准后及时通知各成员单位,汇总、整理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

6.提供预警发布通告和配合宣传。预警批准后及时为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提供预警通告,配合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7.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分析和总结。

(三)专家组

由大兴安岭地区漠河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工信公安住建卫健等部门推荐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四)预测预报组

由大兴安岭地区漠河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组成。负责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组织有关专家及时研判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开展预报工作,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五)督导考核组

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大兴安岭地区漠河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等部门组成督导考核组。主要负责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督导考核,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反馈相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责任单位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六)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依据本预案修订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在本预案发布15个工作日内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市委组织部:负责根据专业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会同相关部门,就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组织处理意见。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新闻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接到指挥部发布的预警后,负责组成督导考核组,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督导检查情况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做好能源保障工作。

市工信科技局:负责督导《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重点行业中的重点工业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明确响应优先次序、限产比例和措施、停产启动条件。预警期间,按照不同预警等级通知并督导重点行业中的重点工业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减排措施。

市教育局:负责加强在校学生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工作。预警期间,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及时将相关应急响应措施通知各学校,组织落实本市中小学和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以及停课等相关措施。

市公安局:查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按照不同预警等级,针对不同车辆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实行区域限行。查禁在禁放区域、禁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全市秸秆禁烧专项检查,落实秸秆禁烧责任。

市财政局:负责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建设,以及设备维护、监督检查、应急物资储备等必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住建局:负责对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通知并监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位制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加强施工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停止土石方开挖、喷涂粉刷、切割等扬尘作业。

市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制定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增加洒水频次,加强对渣土等运输车辆的监管;督促、指导、检查落实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措施;负责依法查处渣土运输抛洒滴漏、露天烧烤等违法行为;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运力保障措施,引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施工扬尘治理,督查国省干线两侧公路用地内露天焚烧。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预警期间,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全市秸秆禁烧专项检查,落实秸秆禁烧责任。

市卫健局: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负责重污染天气导致的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与救治工作,组织开展大气污染导致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科学指导公众提高防护能力。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商品煤及车用成品油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

大兴安岭地区漠河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并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报、预警系统,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支持。负责与市气象局对环境空气质量预测信息进行会商研判。及时向社会发布空气质量状况、预测预报信息。负责开展环境执法巡查、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及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预警期间,开展全市秸秆禁烧专项检查,落实秸秆禁烧责任。及时汇总各地、各部门相关工作情况,并向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各镇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事后评估工作。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向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会同大兴安岭地区漠河生态环境局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会商研判工作,联合提供预测预报信息。可能条件下,适时组织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国网大兴安岭漠河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系统减排和电力保障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构建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组织本辖区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市级预案总体要求和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要求,明确各方面责任任务,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落实各项应急管控措施。

三、监测与预警

)监测与会商

1.监测

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数据的采集、处理、分析等工作,为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和预警发布提供依据。

2.预报

预测预报组依托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及市气象局发布的预报资料,充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测预报。重污染天气发生后,密切跟踪空气污染变化趋势,加密分析研判频次,及时报告预测预报结果。

3.会商

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接到省相关部门对我市将出现极端气象条件或重污染天气提示,或本市相关部门预测未来1-2天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和AQI达到中、重度污染程度时,预测预报组应及时发起会商,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预测预报组制作《重污染天气会商结果表》,并提交至市应急指挥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1次,专家组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

(二)预警

1.预警分级

按照《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有关规定,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重污染天气预警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15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将我市重污染天气划分3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以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以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2.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时间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分级标准时,各地应及时确定预警等级,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按既定时间启动应急响应;或按照大兴安岭地区应急联动统一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如遇特殊情况未能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严重污染级别,且预测未来48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2)预警信息内容

主要包括:未来时段城市气象条件变化趋势、AQI指数范围、首要污染物、空气质量级别、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措施等。

3)预警发布程序及方式

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后,预测预报组应及时发起会商,根据现状分析、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及时将重污染天气会商结果报市应急指挥部,经批准后,报请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黄色、橙色预警的发布由副指挥长批准,同时向指挥长报告。红色预警的发布由指挥长或指挥长授权副指挥长批准。

预警信息经批准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预警信息,大兴安岭地区漠河生态环境局应当在接到预警信息通知后60分钟内,向地区生态环境局、市政府政务值班室报送预警信息,并向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发布。

4)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因气象条件变化,当监测预报组预测或监测环境空气质量不符合已发布的预警等级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黄色预警不含降级),参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应急响应,并提前发布信息。

5)预警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AQI≤150),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参照预警发布程序解除预警。应根据预测预报结果和预警分级标准,依法依规及时启动和解除应急响应,不得出现达到启动条件但未启动、达到解除条件而未解除的情况;不得以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为理由,随意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应急响应、提高预警等级、延长响应时间。应在预警信息发布或应急响应解除当天将相关信息通过空气质量预报联网信息发布管理平台报送生态环境部。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应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预警措施

1.及时通过各类媒体向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2.针对不同人群提出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3.应急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大气重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

4.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5.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四)区域应急联动

收到地区发布的区域应急联动预警启动信息时,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与其他应急联动城市启动同一等级预警,预警等级和应急响应时间不再依据本市预测预报结果确定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根据AQI预测结果发布预警时,由市应急指挥部依据响应等级启动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实施方案中设定的应急响应措施。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发布指令后,要立即组织开展应对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机动车限行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公安部门的具体通知执行。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教育部门的具体通知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应急响应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并适时进行督导检查。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并进行督导检查。

(三)应急响应措施

各级响应时,燃煤锅炉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单位要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稳定达标排放,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因根据响应等级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Ⅲ级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时,全社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10%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减少开窗通风时间,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的要做好防护措施。

②建议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应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⑤减少或暂停露天比赛等大型户外活动。

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应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④各类工地采取停工或其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列入《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相应的减排措施。

②加大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及企业煤、渣、焦、砂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的执法检查频次。

③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

④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及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中断施工的工程外,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1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⑤加大对燃放烟花爆竹、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的查处力度。加大对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路检路查力度。

⑥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延长1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⑦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市区内上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驶出工地措施。

⑧开展全市秸秆禁烧专项检查。加大对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树枝树叶及其他废弃物执法检查频次。组织开展对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

⑨加大对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行为的查处力度。

⑩在各类媒体适时播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2.Ⅱ级响应措施

Ⅱ级响应时,全社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15%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减少开窗通风时间,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做好防护措施。

②建议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应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可采取弹性教学。

⑤暂停露天比赛等大型户外活动。

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主动减排,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④各类工地采取停工或其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⑤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和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列入《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相应的减排措施。

②加大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及企业煤、渣、焦、砂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的执法检查频次。

③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

④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及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中断施工的工程外,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⑤加大对燃放烟花爆竹、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的查处力度。加大对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路检路查力度。

⑥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延长2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⑦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市区内上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驶出工地措施。

⑧开展全市秸秆禁烧专项检查。加大对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树枝树叶及其他废弃物执法检查频次。组织开展对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

⑨增加日间公交运力。

⑩加大对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行为的查处力度。

⑪在各类媒体适时播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跟踪报道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

3.Ⅰ级响应措施

Ⅰ级响应时,全社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应留在室内,不要进行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做好防护措施。

②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可采取弹性教学,必要时停课,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到停课不停学。

⑤暂停露天比赛等大型户外活动。

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④各类工地采取停工或其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⑤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列入《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相应的减排措施。

②加大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及企业煤、渣、焦、砂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的执法检查频次。

③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

④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及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中断施工的工程外,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3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⑤加大对燃放烟花爆竹、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的查处力度。加大对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路检路查力度。

⑥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延长2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2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⑦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市区内上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驶出工地措施。

⑧开展全市秸秆禁烧专项检查。加大对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树枝树叶及其他废弃物执法检查频次。组织开展对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

⑨增加日间公交运力,发车时间提前1小时,收车时间延长1小时。

⑩在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气象条件下,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⑪加大对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行为的查处力度。

⑫在各类媒体适时播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跟踪专题报道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

4.信息公开

宣传部门应及时组织各类媒体发布预警启动、升级、降级、解除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生态环境部门要向社会实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气象部门要向社会及时公布气象条件变化情况。

5.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反馈与监督

应急响应期间,各成员单位应于每日15时前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遇重大紧急事项随时报告。因生产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采取规定应急响应措施的单位,应于当日15时前书面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

举报受理部门要加强值班,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依法对被举报的违规工地、企业、车辆等进行查处。督导考核组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未按要求采取措施的单位及责任人,督导考核组要予以通报,并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6.应急终止

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终止应急响应,大兴安岭地区漠河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继续跟踪监测。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于应急终止次日11时前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处理情况。

五、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当次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测研判情况、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预警效果以及应急预案的完备性、科学性、实用性等进行总结和评估,总结经验,查找分析问题,持续改进不足,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

六、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机构负责人应由各镇人民政府或部门的分管领导担任,负责指挥、部署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二)制度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行分级备案制度。各镇人民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者实施方案,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相关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应在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每年定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于每年5月份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一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年度评估,评估结果应在5月底前报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年度评估结果,应急预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9月20日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三)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为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评估、监督检查和相关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及专家咨询、应急演练等所需费用。

(四)人员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协助开展评估。大兴安岭地区漠河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要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队伍建设,加强培训,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人员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及时传达预警指令,组织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按时报告工作进展。

(五)装备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需要,配置应急指挥、应急处置、通讯工具等应急设备,并做好日常管理与保养维护,保证良好的工作状态。

七、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四)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案修订:

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等发生变化的;

3)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五)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漠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漠政办规〔20225号)同时废止。

八、附则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0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

AQI指数(空气质量指数):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沙尘暴: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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