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特编制《漠河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情况变化和需要实时进行更新。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我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介绍,包括我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我局领导成员。
(二)部门文件,包括以我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
(三)规划计划,包括经省厅、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复的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计划等文件。
(四)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五)办事指南,包括我局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非行政审批事项和主理内部业务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
(六)工作动态,包括我局的政务动态信息和公告公示、统计数据等。
(七)财政信息,包括我局的财政预决算信息。
(八)其它,包括我局的人事任免信息等。
(九)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十)信息公开指南。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公开形式: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政府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www.mohe.gov.cn/mohe_portal/。
公开时限: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提出申请: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前往在我局办公室进行申请。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我局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我局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申请人向我局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并当面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我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申请处理:我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我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受理机构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补正信息期间不计入我局作出答复的期限。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局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我局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受理机构将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同时,将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或者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1、办公地址:黑龙江省漠河市西林吉镇龙江路1号
2、邮政编码:165300
3、办公时间:市政府公布的市直机关作息时间
4、联系电话:0457—2887387
6、电子邮箱:mhgtzyj@163.com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我局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我局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我局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457-2887387,办公地址:黑龙江省漠河市西林吉镇龙江路1号,邮政编码:165300,接待投诉时间:市政府公布的市直机关作息时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关联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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