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调动各行业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培养一批税收大户,鼓励企业高新技术培育,进一步扩大全市财政税收来源,实现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漠河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的纳税登记企业(建筑业总部设在漠河),且税收缴入漠河国库并达到规定税额的企业。
二、奖励条件
(一)企业依法纳税。
(二)企业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企业当年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奖励方式及标准
(一)奖励标准
纳税总额在300万元(含)─1000万元,奖励5万元;
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奖励10万元;
纳税总额在5000万元(含)─1亿元,奖励20万元;
纳税总额在1亿元(含)─2亿元,奖励40万元;
纳税总额在2亿元(含)─3亿元,奖励90万元;
纳税总额在3亿元(含)以上,奖励150万元。
(二)为鼓励住宿餐饮业升规入统,将纳税额度奖励起步线降低为100万元,且必须为限额以上企业。
(三)享受上述奖励的企业,当年上缴税金较上年增量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增加1万元。
(四)企业享受免申即享政策,由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市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汇总;企业有无重大失信行为由市营商局负责确认;企业有无重大生产事故由市应急管理局确认;企业全年纳税额由市税务局确认;市财政局负责资金审核拨付。
(五)以上奖励政策与其它政策相冲突的,按本政策为准。
(六)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